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
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 2004 〕 163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就 2004 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1 、 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 8 月 15 日至 9 月 15 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2 、 9 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今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
今年申报、评审 , 仍执行 1998 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 2003 〕 178 号),以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 2003 〕 178 号文的通知》(粤人发〔 2004 〕 108 号),并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
(一)学历资历条件
1 、 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行条例或省的资格条件。
2 、 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及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外语条件
( 1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有外语要求的,须按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凭 1997 年及以后人事部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 2001 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同时调整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 2003 〕 178 号)、广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 2003 〕 178 号文的通知》(粤人发〔 2004 〕 108 号),属外语条件倾斜范围规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取得上述两文件规定的外语倾斜分数线以上的成绩,可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当年有效的限制。
( 2 )从今年起,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 BFT 考试的人员,可凭 BFT 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通过 BFT ( A )级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 BFT ( I )级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 3 )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可免试职称外语。
( 4 )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转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变动前所属县及以下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过了有效期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 5 ) 2004 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均为 60 分(试卷满分为 100 分)。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计算机网络应用条件
除执行粤人发 [2002]81 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或《计算机网络应用》。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五)对考取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晋升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审委员会
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 2003 〕 101 号)的规定,组建或调整评审委员库,做好入库委员的培训及证书颁发工作,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 2004 年度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凡未按要求组建评审委员库,或评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产生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或单位的责任。
四、评审办法
(一)今年仍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 1998 〕 17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 1996 〕 3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材料要求
1 、各受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单位,应及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按时报送。
2 、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在评前公示中发现问题的材料,应写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凡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后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撤消已取得的资格。
3 、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4 、申报者持同一职称外语成绩证书申报、评审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中一份申报材料应提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书或通过 BFT 考试成绩单原件,申报其他专业材料可提供证书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
5 、今年我省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材料除机电专业改报省机械工程学会之外,其余仍按去年报送渠道办理。评审费交高评委会,评审依照去年的组织办法进行。
(三)卫生专业的评审范围、程序按 2003 年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公示制度
1 、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认真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问题和意见,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2 、评审结果公示。凡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核准和在省人事厅网站上公布名单,发给资格证书。
五、纪律要求
各地、各单位以及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含评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申报评审的有关纪律要求,本着 “ 以人为本 ” 和 “ 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 的原则,切实按政策规定办事,热诚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任何地方、单位、个人在审核、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凡符合申报条件、提交规定材料,或按要求补齐、更正了相关材料的,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乘机打击报复;对不符申报条件的材料,要写明原因,及时清退,不得徇私舞弊。
(二)各有关部门必需遵守 “ 加强专业技术资格统一管理 ” 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程序、标准和条件。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在开展评审工作时,要坚持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人材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客观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委会成员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打击报复申报人。
对违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六、 评审信息化管理
(一)今年申报、评审仍使用《广东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邮址是: gdszgb@163.com 、 gdszgb@sina.com 、 gdszgb@21cn.com 。申报者应如实填写信息录入表,各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评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以便准确、及时发放评审通过人员的资格证书,建好各级专业技术人才库。
(二)今年起,个人申报评审、认定、确认的申报表、信息录入表等表格可在广东省人事厅的网站上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网址: HTTP://WWW.GDRST.GOV.CN 。
七、评审收费
按省人事厅《转发省物价局 <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 的通知》(粤人职〔 2000 〕 45 号)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八、其他
1 、考核认定的范围严格执行《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 1998 〕 15 号)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考核认定的范围。
2 、各地各部门部署今年的评审工作,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